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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

分类:常见问答 发布日期:2020-01-08 次浏览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粪肥还田利用渠道不畅问题,指导各地深化种养结合发展,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路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意见》指出,要以粪污无害化处理、粪肥全量化还田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理、以用促治、利用优先,促进畜禽粪肥低成本还田利用,努力探索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新路径。要推动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匹配的种养业发展格局,粪肥还田利用设施装备进一步完善、成本进一步降低,耕地地力不断提高,农作物品质明显提升,畜禽粪肥还田机制逐步健全,违法排污得到有效控制,畜牧业的生态效益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到203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
《意见》明确了推行种养结合发展的重点任务。一是科学规划布局,统筹安排种养发展空间,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场布局,鼓励实行多点分布、适度规模养殖,保持合理养殖密度,降低环境风险。二是拓宽粪肥利用渠道,把畜禽粪肥作为替代化肥的重要肥料来源,着力扩大堆(沤)肥、液态粪肥利用,多种形式利用粪污养分资源,服务种植业提质增效。三是促进源头减量,支持规模养殖场采用现代化设施装备,改进畜禽养殖和粪污贮存发酵工艺,减少粪污产生总量,控制臭气排放。四是加强技术推广,大力推广堆(沤)肥、固液混合发酵等经济高效的利用方式。研究推广适用于丘陵山区、零散地块的中小型固态和液态粪肥施用机具。五是强化基础支撑,完善畜禽粪肥土地需求量核算方法,加强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测,开展生态环境效应评估,防范还田风险。六是规范准入管理,依法做好禁养区管理工作,严禁打着环保等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
《意见》强调,各地要制定种养结合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动出台畜禽粪肥就地就近利用补助政策。对沼液、肥水等液态粪肥还田利用的,不能简单套用污水排放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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